惠州为罗浮山立法 保护云豹蟒蛇 沉香人面子等珍稀野生动植物
“2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12月29日下午,惠州市人大常委会十二届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表决稿)》。这是惠州首次为一座山立法,保护的动物资源中,明确为云豹、蟒蛇、白鹇、大灵猫、小灵猫等。
条例明确了以下动植物等保护对象。
罗汉松、土沉香、金桂、人面子等古树名木;
云豹、蟒蛇、白鹇、大灵猫、小灵猫等野生动物;
金毛狗、桫椤、水蕨、苏铁、水松、罗浮路蕨、罗浮瓶蕨、罗浮山麟盖蕨等濒危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罗浮山特有植物;
巴戟天、沉香、何首乌、甜茶、走马胎、五指毛桃、两面针、过江龙、七叶一枝花、金钥匙等野生中草药植物;
背景:罗浮山统筹协调机制不健全等
罗浮山素有“岭南第一山”和“中国道教圣地”美称,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是惠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目前唯一国家5A级旅游景区,是惠州的亮丽名片,今年又获评“中国天然氧吧”荣誉称号,极大地提升了惠州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多年来,惠州市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加强罗浮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随着惠州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罗浮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包括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不清,统筹协调机制不健全,违规建设问题突出,与周边村(居)民存在利益冲突,人文资源挖掘利用不够等。
惠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称,上述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制约着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为了深入贯彻市委关于建设绿色化现代山水城市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的青山绿水、历史人文,充分挖掘、弘扬优秀历史文化,进一步擦亮罗浮山这张城市名片,迫切需要制定切合本地实际、具有本地特色、操作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
协调:建立市一级综合协调机制
由于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工作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对于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如果仅仅依靠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来协调或解决,工作难度比较大;对于个别涉及市一级部门的事项和问题,博罗县政府的协调力度也有限。
惠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介绍,为了充分发挥市政府在罗浮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加大对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协调力度,条例规定市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对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进行综合协调。
规划:外围保护地带城乡建设要与景观协调
惠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人员解读,条例突出规划的要求和效力。罗浮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及健康有序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充分发挥规划的作用,规范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有效防止和控制违建行为,条例专章对规划的有关内容作出了规定和要求。
包括:规定博罗县政府应当及时编制、评估或者修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依法报批,并对报批前的有关程序进行了明确。
据介绍,结合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实际,条例对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分别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特别是规定了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规定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城乡建设和发展,建(构)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强调了规划的法定效力,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征求有关镇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等方面意见并经专家论证,因修改规划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要求公布罗浮山保护资源名录
条例加强对总规中明确的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条例规定建立自然景观、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野生动物、罗浮山特有植物、野生中草药植物等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名录和保护档案,制定保护措施,向社会公布。
法律责任:就高不就低
据介绍,此次条例一是针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违反条例的具体行为,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及未按照规定建立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名录和保护档案、制定保护措施的行为增加了法律责任;对管理机构未公开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等信息,或者拒绝对公众查询作出明确答复的行为增加了法律责任。
据介绍,此次条例设定法律责任时,总的原则是在上位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幅度内,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从严从重处罚。
比如,对破坏界碑界桩行为的法律责任由上位法规定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调整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乱扔乱倒垃圾行为的法律责任将《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规定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细化为“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